分裂国家终身追责!大陆惩治顽固“台独”,最重可判死刑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陈立非 环球时报记者 刘欣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吴鸣】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21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继2021年、2022年先后两次出台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后又一重大举措,不仅彰显了大陆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而且增加了对“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追责的可操作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意义。

《意见》分为四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和附则,全文共22条,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意见》出台后引发岛内媒体的关注。台湾“中央社”21日注意到,《意见》第二部分“准确认定犯罪”方面明订,“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五种情形,依照中国刑法第10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其中,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以及在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的行为,都属分裂国家罪。

王英津21日对《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一段时间以来,岛内“台独”势力不断挑衅。大陆虽然有《反分裂国家法》发挥着震慑作用,但由于该法的组织和实施机关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启动的是军事打击程序,而不是一般司法程序;也因其涉及到动用非和平手段的问题,事实上不能轻易启用。“台独”势力正是体察到大陆这一心理,于是在不直接触碰大陆动武底线的情况下,步步向“法理台独”迈进。此次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既是大陆为应对日益严峻“台独”挑战而采取的重大反制手段,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抉择。

台湾联合新闻网在报道中特别提到“对犯分裂国家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这一条。报道称,中国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在21日发布会上补充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20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20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在另一篇报道中,联合新闻网还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在发布会上的话称,若经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有岛内学者分析称,大陆通过“缺席审判”显示对台具有管辖权。台湾智库学者吴瑟致21日称,虽然这份文件是以“意见”为名,但是在大陆的法律体制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会因为是意见,法律约束力就不强,反而有时会更为强硬”。他说,大陆过去也提出了许多“台独”顽固分子名单,在有了这项意见之后,未来在这份名单上的人就是最可能先被惩治的对象,而且接下来应该会有新一波的“台独”顽固分子清单。

“大陆发布惩治‘台独’意见,这些人最危险”,台媒盘点称,此前大陆已公布10名“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包括台湾地区副领导人萧美琴、“国安会秘书长”吴钊燮和前“行政院长”苏贞昌、前“立法院长”游锡堃,以及现任“国防部长”顾立雄和蔡其昌、柯建铭、林飞帆、陈椒华、王定宇。

王英津认为,《意见》的出台,旨在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精准打击,这些规定增加了刑事追责的可操作性,无疑将有助于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意见》规定,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责任将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原则,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原则,以体现公正司法、透明司法;对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展现大陆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刑罚,更在于教育、改造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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