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介绍对“台独” 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国务院台办今天举行的专题记者会上,针对有记者问,《意见》明确了对“台独” 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表示,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这4项具体情形:

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这也是分裂国家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独”作出的规定。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这一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分裂行径。

四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台独”顽固分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利用职权操弄“渐进台独”,打压支持统一的正义力量,危害严重,规定为分裂国家罪的一种情形。

马岩表示,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一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明确规定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等,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总台央视记者 朱若梦 赵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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