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双11”•提品质促消费 | 湖北四地消费者组织联合发布“双11”消费提示:选择这些商家有保障 2024-10-29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双11”购物节大促销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各购物平台和商家都摩拳擦掌,对此寄予厚望。为此,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州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双11”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理性对待打折促销,入手称心合意的商品,提醒电商平台和商家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打造更有吸引力的购物体验。

四地消费者组织提醒广大消费者,需警惕明显低价位的商品宣传,警惕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宣传,切忌因所谓“凑单”而忽略实际需求,因冲动消费盲目购买不必要的商品,造成闲置导致资源和资金浪费。建议消费者事先拟订购物清单,根据需求购买。

消费者在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州四地消费时,可以优先选择悬挂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站”“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单位”“全国12315平台ODR企业”“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入驻商家”标识标牌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上述几类市场主体相对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更有保障。同时,消费者在较大金额交易前,可通过手机登录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https://tsgs.12315.cn,也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输入商家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查询经营者近一年的投诉信息。

四地消费者组织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交易平台应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注意事项。经营者通过折价、减价进行促销的,应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禁止以“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等方式开展促销。

平台经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出现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及时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