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请退货遭拒法院判决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无条件退货”

本报讯 (记者周倩)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买家小吴网购商品后申请退货,因其退还的商品存在瑕疵,不仅没得到卖家同意,在其诉至法院后,法院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小吴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一台K歌音响。到货之后,小吴试用感觉音质不理想,便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次日,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并留言称“请保持产品的外包装盒完好,配件齐全,机器无划痕磨损,不得影响二次销售,否则我们将拒收并拒绝退款”。几天后,平台提示小吴,商家拒签快递并拒绝退款,理由为商品存在较为明显的水渍和划痕,小吴对卖家所说情况予以否认。

因反复申请退货退款均被平台驳回,小吴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退货退款。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无法认定商品瑕疵是由商家造成,因此对小吴提出的退货退款请求未予支持。小吴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在二审阶段,再次认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已充分尽到告知与检验的义务。同时,由于小吴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持其包裹寄出时商品完好的主张,所以无法将商品瑕疵归责于商家。最终驳回了小吴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对于应如何认定 “完好”,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交易习惯。消费者应主动留存证据,以证明在退货时商品处于完好状态。(工人日报)【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