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自家阳台不慎掉落物品砸坏他人物品 究竟怎么赔?
南海网10月25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日常生活中,部分市民家中的阳台并未封闭,遇到大风天气阳台物品掉落给他人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空坠物追偿的案件,解析业主和物业是“头顶上安全”的共同责任人。
2023年11月,小王(化名)将车辆停放在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楼下。某日,位于该栋楼的某阳台的栅栏从楼上坠下,砸到小王的车辆,造成车辆受损。该栅栏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小白(化名)。事故发生后,小王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其车辆损失,并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于是,保险公司起诉小白和小区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二者承担责任。
房屋所有人“候鸟”小白表示,其购买房屋后只是在房屋室内做了简单装修,房屋阳台是建筑方交房时的原装状态,未做任何改造、加工、装修。阳台作为房屋主体使用部分外置于户外,应当与房屋内部视为统一整体坚固耐用。房屋产权可是70年,只过了5年阳台就出现质量问题,让其个人去承担本应由房屋建筑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予接受。自己虽然没有在本小区常住,但从未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收了钱就应该尽职尽责,加强巡视发现隐患。外阳台是在户外又不是在家里藏着,物业公司应该能看见而没有看见就是渎职就是失职,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候鸟”住户承担。
小区物业公司表示,物业对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只用于场地的维护,不含保管责任,停放期间造成的任何后果与物业无关。小白业主已在五年前办理收房相关手续,所出现的法律纠纷应该由业主本人承担。并且,小区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物业在公告栏中张贴《通告》,已经提醒了所有住户,并在每个单元电梯里粘贴了温馨提示。所以,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经现场勘验发现,案涉坠落的栅栏应原处在房屋阳台位置,且从外观上可以明显看出生锈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小白作为房屋阳台栅栏的所有人,对自己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是必要的,对于栅栏坠落致车损坏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案涉小区部分房屋的阳台护栏生锈严重,已出现过类似事故,但并未引起小区物业公司的高度重视。小白不常住在案涉小区,小区物业公司仅张贴公告没有通知到小白自行检查阳台栅栏情况,加之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小白承担8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高空抛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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