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幼儿园被戳伤眼睛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定?

儿童在教育机构中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儿童在幼儿园被他人弹伤眼睛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小丽和小强为钟山县某幼儿看护点的学生。2020年7月23日下午,小强用橡皮筋弹射铅笔,不小心弹到了对面正在写字的小丽的左眼。小丽向老师做了报告,经老师检查后,当天未就医。次日早上,小丽的奶奶送其到幼儿园时告知老师小丽眼睛红肿了,看护点老师查看后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多次转院治疗,小丽眼睛被确诊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陈旧性眼球穿通伤(已修补)、左眼虹膜损伤、双眼屈光不正等。之后,小丽一家花费了大笔医疗费也没能完全治愈孩子的眼睛,经鉴定,小丽因左眼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下,小丽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看护点及其负责人等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在幼儿园看护点弹伤小丽的眼睛,侵权事实存在,是导致该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替代;幼儿看护点对幼儿疏于安全教育及管理,在明知小丽眼睛有可能受伤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家属或安排小丽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放任了损害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合理的损失为115103.92元,综合各方过错,酌定小强的监护人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80572.74元,幼儿看护点承担30%的责任,即34531.18元,扣除看护点已支付的15042.73元,还应赔偿19488.45元,由于该机构尚未完成登记注册手续,故其赔偿责任由负责人钟某某承担。判决后,小强的监护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韦积勋  林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