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明确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7月31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规?

一方面,湖南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23年末,湖南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22.2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16.46%。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湖南已成为全国12个已达到中度老龄化程度的省份之一,老龄化程度由高到低排名第十位。

另一方面,当前养老模式选择的情况是,90%左右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支持养老,仅3%左右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依托社区支持养老都需要大量的社区养老服务,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又是制约社区养老服务的瓶颈。

因此,为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效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

《规定(草案)》规范的对象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农村地区的咋办?据了解,人口集中居住的城镇地区和人口以分散居住为主的广大农村地区,社区养老服务的提供方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有很大不同,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小快灵”立法模式分步推进养老服务相关立法的工作安排。

2022年制定了《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今年则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城市和县城规划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问题。农村地区养老服务重点在于互助养老,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在下一步农村互助养老有关立法中进行规定。

如何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定(草案)》明确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怎样对已建成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补足?《规定(草案)》明确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闲置资源优先调剂或者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的小区物业用房、小区内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为有效解决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后不移交和挪作他用等问题,《规定(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载明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规定需要通过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者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者应当与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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