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强奸租客上诉称双方系情人,一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
河北省河间市男子孙某君被认定在出租屋内强奸租客,河间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但孙某君的妻子周某称,孙某君与当事租客存在不正当关系,因该租客提出买车孙某君未答应而引发该案。孙某君已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书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为情人关系。
河间市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化姓)于2013年11月租住在四楼一间出租屋。2022年8月26日晚,孙某君组织张某及同在四楼租房的一对夫妇一起在楼下院子里吃烧烤。当晚10时许,孙某君以观看张某饲养的蛇为由进入张某屋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显示,张某称,孙某君进屋后,两人聊了会天。后孙某君突然将其推倒在床上,其反抗,遭到孙某君殴打。直到次日凌晨3点左右,孙某君才走。其不知道怎么面对家人,用修眉刀割自己左手腕,后因为害怕,打电话让其朋友过来。朋友到来后,她让朋友报警并带她去医院包扎手腕伤口。
孙某君辩称,其和张某是情人关系,两人是8月25日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而非8月26日。因张某提出让其买汽车未答应,张某才报的警。
孙某君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部分仍存在疑点,比如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证实,提取的张某阴道拭子没有检出孙某君的DNA,说明两人8月26日发生性关系存疑;此外,案发地点为农村自建房,隔音效果差,当日一起吃烧烤的夫妇俩证实,“那天夜里或者第二天凌晨没有听到动静或者吵闹声”。如果孙某君使用暴力强奸张某,住在隔壁、仅一墙之隔的夫妇俩不可能听不到任何动静或吵闹声。孙某君的辩护人还认为,一审法院仅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就认为两人非情人关系属于有罪推论。一审法院未考虑双方都有家庭的情况,以及孙某君住三楼、张某住四楼,双方经常见面的情况。
对于孙某君与张某的关系,河间市法院认为,2021年11月,张某开始租住孙某君的房屋。孙某君辩称与张某自2022年三四月份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因买汽车产生矛盾,但从二人自2022年2月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二人联系并不紧密,没有任何体现关心暧昧甚至亲近的话语,有一两个月才联系一两次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二人为情人关系。
河间市法院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则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客观依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本案认定的关键。强奸案中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双方陈述内容不一致,甚至相反、存在矛盾,出现“一对一”。就本案而言,综合全案证据,各证据间具有内在联系,且能够相互印证,共同指向指控事实,结合常理常识常情,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本案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确有不规范之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侦查人员已作出合理解释,符合法定证据的证明要求,且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院遂判决孙某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孙某君的妻子周某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后,孙某君承认了他与张某的关系,孙某君坚称是张某让他买汽车他没同意,张某才报的警。目前,孙某君已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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