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公安: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三人被处罚!
大众网记者 常明清 聊城报道
一直以来,东阿县公安局紧抓工作重点、紧盯关键环节,聚力攻坚,持续发力,始终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开展高压严打态势,全力保护辖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东阿公安依法查处三起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案件,3人受到行政处罚。
7月8日,新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王某。
6月30日,王某在网络上结识一网友,对方让王某使用两部手机按要求拨打电话,并承诺按小时向王某结算费用。7月1日,王某使用一部手机与上线联系,另一部手机根据上线要求向指定的号码拨打电话,并由上线在电话中向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在通话过程中,王某意识到上线是在实施网络诈骗,但依旧继续并未停止,该行为持续一小时后,对方向王某支付260元佣金。7月8日14时许,王某向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8日,新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特定支持、帮助的违法人员侯某。
6月12日,侯某与一网友聊天,对方要求侯某帮助其接收转账,并承诺向侯某支付100元的好处费,随后侯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账户告知对方,6月12日下午侯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到4000元转账。现已查明,侯某接收的4000元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被骗资金,现该笔资金已返还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侯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月7日,牛角店派出所处罚一名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人员尹某。
7月5日上午,牛角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尹某某用自己的一部手机连接上家的屏幕共享软件,用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尹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王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