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卧马路被碾轧身亡!好心送她回家的朋友被索赔……法院判了

近日,“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案例,引发网友关注。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女子醉卧马路被碾轧身亡

2022年10月的一天凌晨,一醉酒女子躺在上海崇明陈彷公路,被疾驶来的车辆碾轧身亡。

醉卧马路的女子是艾小姐,事发前,她在当地一家KTV中聚会。午夜时分,艾小姐和朋友赵先生被工作人员搀扶出来。二人的朋友沈先生正好看到这个情况,出于好心,就开车送醉酒的赵先生和艾小姐回家。

0时7分左右,沈先生驾车来到了陈彷公路,在距离赵先生家不远的一处丁字路口处,艾女士说想吐,于是沈先生把车停了下来。艾小姐和赵先生下车后,示意沈先生可以离开了。

沈先生以为醉酒的两人已经清醒了一些,于是驾车离开。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在他离开后两分钟,醉酒的艾小姐竟然躺在了公路中间睡着了,而赵先生则坐在了她身旁。

这时,一辆路过的小汽车刹车不及,碾轧了艾小姐,造成了艾小姐死亡。

交警认定无责,送人者仍被索赔

交警对于艾小姐被撞的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死者艾小姐负主要责任,撞人的驾驶员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沈先生跟此次事故无关。但死者家属追究完肇事驾驶员责任,获得了百万元赔偿后,又一纸诉状,把沈先生告上法庭。

2024年4月17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沈先生作为被告出庭,和他一起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KTV公司代理人。艾小姐家属向两被告共同索赔75万多元。

面对死者家属的索赔诉请,沈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无论作为驾驶员还是作为朋友,都尽到了义务,死者的死亡是她自身醉酒引起,和他没有关系。KTV代理人则表示,交通事故是艾小姐离开KTV后发生的,而艾小姐在KTV消费期间并没有任何意外发生。所以原告的索赔于理无据。

经过实地调查,法官发现,事故路段路面平整,艾小姐下车的地点和目的地相隔不远。法官认为,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为了保护善意行为人,法官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沈先生不需要进行赔偿。

网友评论:

有网友认为,把醉酒的人放到路边,多少有点考虑不周。

@未知数:我认为送人的那位朋友要承担责任,把两位醉酒的人送到马路边存在危险。是好心,但考虑不周好事变坏事。

@马克丝:送醉酒的人还是送到家吧,之前自己也喝醉过,躺在外面,幸好被外卖小哥给叫起来了。

还有网友表示,赞同法院的判决,善意的人应该受到保护。

@陆锡鑫:法院判决没毛病,人死了确实很不幸,但不能作为讹人的理由。

@绿色家园:法律是公正的,恶意控告也要负法律责任。本例中好心人并没有预料到醉酒者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最多是经验不足。不能因为做好事但结果不理想而追究责任。

@田园:维护善意行为这点太正确太重要了,不然的话有些人自己行为不慎发生意外都向别人索赔。

@灿-Sandy:法官判决是公正的,不然以后乐于助人这句话都会从我们的视野淡出了,没人敢做了。‍

【媒体评论】

醉酒女子被轧身亡,不能苛责好心“送归者”

对此,澎湃新闻发表评论指出:

此次事件中的沈先生并非同饮者,他只是艾小姐和赵先生的朋友,偶遇两人醉酒后,出于朋友间的善意和热心而提供帮助。所以,沈先生并没有同饮者的法律义务。

那么,沈先生开车送两人回家,是否会因这一“前置行为”产生新的法律义务呢?当然有。作为司机,有必要在驾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尽可能保证同乘者的安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不能上纲上线。

根据《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意思就是,只要司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算出了事故有责任也应当减轻;如果没有过错,当然也就不必担责了。

立法之所以如此,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保护良善的公民,维护助人为乐的社会价值观。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理应是守望相助的公民集合体。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公民出于好心,站出来帮助他人,本来就值得鼓励和表彰。如果被帮助者出了点意外,挺身而出者就需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又如何激励更多的公民向善施救呢?

回到这起事件,年轻宝贵的生命就此陨落,固然值得同情,但并不能因此而任性地归咎他人,让良善公众为此买单。交警部门早有认定,本人酗酒承担主要责任,路过的汽车有次要责任,这是定分止争的依据。对于好心的送归者,从法律上看,没有过错;从情理上讲,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官的公正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厘清了是非脉络,也捍卫了公道人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 | 新闻晨报 案件聚焦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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