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10日!妻子带它回家引发火灾,丈夫被严重烧伤……

6月15日

闵行区业祥路111弄

上海晶城晶采坊小区

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

经调查,火灾系该户居民徐某

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所致

其丈夫被严重烧伤

最新进展:行拘!

据了解,火灾发生在6月15日清晨6时40分左右。当时,徐某家中冒出大量烟雾,有居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接报后,公安、消防、医疗部门相继到场处置,现场明火很快被扑灭。火灾造成徐某丈夫被烧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徐某承认,事发前一天晚上自己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楼上充电,充电器是直接插在阳台洗衣机用的插座上,直到早上发生爆炸后才拔掉电源。

记者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根据《消防法》有关条款,因徐某过失引发火灾,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

然而一旦发生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

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相关案例

01

近日,江西赣州南康区一民宅内6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所幸消防员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

目前,房东李某华因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02

2024年2月23日晚,山东烟台芝罘区只楚街道一小区业主将电动自行车放在一层楼道充电。晚上11时许,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故障起火,引燃电动自行车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业主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

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

要注意正确使用电池

警惕电池爆炸的5个预兆

01

电池发热

电池温度持续升高,超过65°C并持续上升,这是电池爆炸的重要前兆。电池发热可能由外部短路、过充电或物理损伤导致,需及时处理。

02

电池变形

电池外壳或单体电芯出现明显的鼓胀变形,这显示电池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有较高概率转化为热失控和燃烧。

03

电解液泄漏

电池电解液通过密封垫或接头泄漏至外部,这表示电池防护结构已经受损,内部短路的可能性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04

刺激性气味

电池散发出刺激性气味,这可能是电解液分解产生的气体,显示电池反应已经失去控制,发生过度发热和燃烧。

05

电流和电压异常

电池监控系统检测到电流、电压或内阻出现异常波动,超过正常工作范围,这显示电池内部已发生一定故障,安全性下降。

阿消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来源:广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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