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吧猝死超24小时无人发现,顾客突发疾病经营场所有救助义

来源:极目新闻央视网消息(记者/杜安琪):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一名29岁男子在网吧猝死,靠在沙发上超24小时无人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后死亡。该网吧老板解释称,店内员工每12小时轮班一次,换班时店员没有注意该男子已经“昏睡”很久,以为他在正常休息就没有打扰。其家属向媒体表示,事故发生后网吧老板一直避而不见,称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有网友也称“不可能及时发现的,在网吧睡觉的人太多了”,“不能都怪网吧老板”。对此,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姜成青表示,网吧老板“没有任何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突发疾病,经营者应该尽到救助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预警、提示、通知和保护,必要情况下进行干预。”“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在顾客突发疾病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玉香分析,“首先,网吧老板和员工有没有定期巡视,及时发现顾客的异常情况,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二是网吧员工是否在发现时立刻报警并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三是经营场所是否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备,是否对其员工进行过急救培训。如果网吧经营者和员工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反之,可能会减轻甚至免除责任。”对于网吧店员“无法分辨是睡觉还是身体不适”的说法,姜成青认为该说法不妥。“网吧等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看到消费者上网时间。长时间上网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因此,经营者应该加强对这部分消费者的安全监测,对他们施以较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进行提醒和必要的干预。可以说,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消费者的异常情况,属于网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畴。”此外,刘玉香告诉央视网《新闻+》记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的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对于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网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其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网吧经营者违规通宵营业,甚至24小时不间断营业,那么顾客长时间上网就存在过度疲劳的风险。这种情况意味着网吧作为营业场所存在过错,若导致顾客死亡,网吧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还有网友认为,29岁的受害者已经是成年人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此,刘玉香认为,即便顾客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经营者仍需提供必要的救助,法律并不会因为顾客的年龄而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每个人在突发疾病的时候,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另一方面,姜成青也提醒消费者,如果患有某类疾病,应随身携带急救药品等,做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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