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一教师被判刑,开除公职

12月14日,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给予曾某航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该决定由涵江区政府于12月7日作出。

决定显示:曾某航,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人,莆田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教师。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8月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3年8月3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2023)闽03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

决定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次涵江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给予曾某航开除公职处分。

决定表示,本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其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从业禁止”!

据济南时报消息,近日,山东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并发出莱芜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令。

被告人左某利用其培训班教师身份,在课间对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左某猥亵不满十四岁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令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202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内容、查询程序、处置机制等予以明确。

其中最大亮点是,可以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全国范围内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关人员异地从教情况。

来源:中国青年报(整理: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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