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博主发差评被诉夹带私心,法院判道歉并赔偿

网红探店博主因等餐时间过长,没有就餐便给出“踩雷”差评还“祝愿早日倒闭”,被店家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近日,苏州姑苏区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案涉网红探店博主在短视频平台置顶位置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去年5月,短视频网红探店博主张某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心生不满,没就餐便拂袖而去。随后,张某在账号上发布了该小吃店的相关食品视频和文案:“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千万别买”,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此后,张某又在短视频平台的探店群里发布消息,给该商家“差评”,“祝愿早日倒闭”。小吃店获知后与其沟通未果,遂以张某发布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张某辩称,因为小吃店制作的丸子为烧焦、烤煳的颜色,“黑乎乎”是客观描述,“难吃”则是对口感的经验判断。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张某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张某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头部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影响力,结合张某的粉丝量、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法院认定张某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承办法官表示,“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种草”也有边界,探店博主就其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无可厚非。然而本案中,探店博主却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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