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网上演唱会需先申请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举办网上音乐会、演唱会等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先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采取直播方式的网络演出剧(节)目应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

文旅部指出,此次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

通知规定,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参演人员包含境外演员,或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的,属于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此类节目网上播出前,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

通知要求,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据悉,此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记者 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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