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廖晨、李学东 记者李宝发)《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6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爱国卫生运动是新中国卫生奇迹的主要经验之一,是被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誉为“以最少投入获得了最大健康收益”的“中国模式”。唐山在河北省推出首部以“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命名的条例,既是对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弘扬,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又一项法治保障。

截至2023年,唐山市实现了省级卫生城市(县)的全覆盖;迁安、滦南、乐亭成功创建了国家卫生城市(县)。在全国爱卫办近2年开展的健康城市评价中,唐山市连续2次获得全省第二的成绩。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社会健康的更高需求,亟须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回应各方面诉求,实现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的法治化、规范化,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提升健康唐山建设水平。

《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6章32条,主要围绕组织管理职责、人居环境改善、社会健康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条例》充分体现了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的理念,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不断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突出健康,精准立法。《条例》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为宗旨,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推进文明、健康唐山建设,突出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特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

厘清职责,明确主体。《条例》明确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和体系建设,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聚焦问题,关切民生。《条例》遵循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针对群众关注的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指导干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健康服务,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和精神卫生教育,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水水质安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明确要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紧密结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奖惩结合,促进工作。《条例》规定,对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灭杀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使用药物、器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违禁药品的,管道直饮水或者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管理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具体处罚标准。

《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广泛普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构建社会健康治理新格局,深入推进健康唐山建设,不断提升公众健康获得感与城市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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