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广东发文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
本文转自:人民网-广东频道
近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引导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办法》分为总则、岗位职责及要求、管理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质量受权人准入条件方面,《办法》以质量受权人的履职能力为中心,对质量受权人的任职条件做了细化,明确其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履职经验和年限。质量受权人除了满足GMP规定的基本资质要求外,应当同时具备GMP附录《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等部分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以保证能够履行职责。
《办法》调整和优化了决定权、知情权和交流沟通权。关于决定权,回归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主责;关于知情权,将原《办法》部分决定权项调整为知情权,增加对上市后管理的有关内容,增加对委托生产情形的有关要求;关于交流沟通权,增加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交流沟通职责,增加质量受权人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药品放行履职工作情况的职责,确保授权、受权工作形成闭环。
《办法》增加了多个受权人和细化转授权的要求。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多个受权人的规定,增加设置“多个受权人”的管理要求;为确保接受临时转授权的人员具备产品放行的能力水平,明确接受临时转授权的人员应为“同领域质量受权人或具备相应放行资质的质量负责人”,确保将放行职责转授给具备实际能力的人员。具备相应放行资质的质量负责人指该质量负责人应具备相应领域的质量受权人资格和放行审核能力,才能接受临时转授权。
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办法》基于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原则,对确有证据证明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当导致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当主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必要时,可以主动暂停其放行工作权限或变更质量受权人。对于失职、渎职的受权人,一是企业在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发现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应主动作为,重新评估其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二是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所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朴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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