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积怨深 法院调解破僵局

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肖敏)“感谢法官的多次调解,原告终于不会再因为这件事起诉了。”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袁某武与被告岑某春于2014年合伙承包葡萄园,共同经营管理。因前期葡萄园无收益,原告袁某武于2016年将葡萄园中个人经营管理部分转让给被告岑某春,约定被告岑某春每年支付20万元“承包费”给原告。近年来,因承包费支付、葡萄园转包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并积怨很深,且多次诉讼,现原告与被告因“投资款返还”再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仔细分析案情,认真调阅案件资料,认为葡萄园管理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在合伙经营中,被告体谅原告年老体弱,主动对合伙种植事项承担起了绝大部分经营管理责任,后因天气原因导致葡萄园没有产生收益,并非被告自身原因导致。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退还其投资款,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合伙是否盈利,无法确定可分割的合伙财产,且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因疏于对合伙账目的监督管理,导致合伙期间的账目难以清算。原、被告双方因合伙事宜积怨已久,双方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释法、“面对面”讲和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均同意平均分配葡萄园和投资款等相关财产。

近年来,独山县人民法院持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调解工作力度,着力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独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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