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5起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典型案例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为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严厉打击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共和县大水桥幺妹饭店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9月4日,共和县公安局黑马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至大水桥市场“共和县大水桥幺妹饭店”时,发现该店正在以青海湖裸鲤(湟鱼)为原料制作菜品,共和县公安局黑马河派出所民警遂将该案线索口头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今年因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受到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饭店作出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47天,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共和县江西沟镇风情小镇张氏老鹅馆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9月2日,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共和县江西沟镇风情小镇张氏老鹅馆监督检查时,在该店二楼包厢餐桌上发现已经做好的青海湖裸鲤(湟鱼)正在供客人食用。2023年9月4日,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18天;2.没收违法销售的青海湖裸鲤(湟鱼)2.6斤;3.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红红妹子小炒王涉嫌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9月2日,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共和县江西沟镇风情小镇红红妹子小炒王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门口六号桌发现两条已经煮熟的青海湖裸鲤(湟鱼)正在供客人食用。2023年9月4日共和县综合执法局将该案移交共和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18天;2.没收违法销售的青海湖裸鲤(湟鱼)4斤;3.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南州共和在畔海景客栈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9月13日,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共和县江西沟镇海南州共和在畔海景客栈检查时,在该店后厨冰柜内发现青海湖裸鲤(湟鱼)。2023年9月13日共和县综合执法局将该案移交共和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32天;2.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共和县大水桥老成渝川菜馆非法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9月4日,共和县公安局黑马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至大水桥市场“共和县大水桥老成渝川菜馆”时,发现该店以青海湖裸鲤(湟鱼)为原料制作菜品。当日,共和县公安局黑马河派出所将该案线索口头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21天;3.拟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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