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名字带“字节跳动” 被法院判赔12万元

近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抖尊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抖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字节跳动”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字节跳动”、“ByteDance”等标识。

法院认为,抖尊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的标题为“字节跳动”,且成立时名称为杭州字节跳动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识别部分为“字节跳动”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最终判处赔偿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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