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多样化养老保障 商业保险年金发展迎政策利好
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短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
根据《通知》,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司长罗艳君此前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通知》提出,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通知》明确,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此外,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有助于引导保险行业更加聚焦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挥多元化保险产品的合力,从系统层面提升保险产品和保险行业夯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成效。
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产品在收益安全性、全面风险保障等方面具有优势,保险行业在长期资金保值增值方面也积累了经验。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长期资金管理等优势,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可以为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将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