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已公示的单位录用名单信息,算侵权吗?

“搬运”已公示的单位录用名单信息算侵权吗?

判决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既要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信息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

一些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会公示其录用及候补人员的姓名、院校、专业、学历等信息。在社交媒体上“搬运”这些公示信息,是否会侵害名单上人员的隐私与个人信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小王是一名应届求职研究生。他偶然发现,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某大学VS顶尖高校我想试着缓解你出分前的焦虑》的涉案文章,附图显示了北京某企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姓名处作出了打码处理,但仍可识别出原告姓名,其余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做打码),与递补人选名单(姓名处作出打码处理,无法识别具体姓名,院校、专业、学历未做打码处理,其中院校有A、B顶尖高校等)。

文章内容中还包含“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其实我想说,顶尖高校就那样,没必要纠结”。

小王和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即被告取得了联系,并通知其已侵权。被告虽然道歉,但是双方就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文章并没有修改或删除。

小王主张,涉案文章暴露了其姓名、学校等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上述信息已经由单位公示程序公开,但单位在发布7日后就已删除公示信息。涉案文章中暗示原告为“关系户”,侵害了其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包含的“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等言论,并未指向原告,未使用侮辱性用语,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涉案文章中包含了录用名单截图,该录用名单系招聘单位公示信息,公示期间内已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悉,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录用名单截图包含原告姓名、院校、专业与学历,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上述个人信息已经公示程序合法公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发布之前明确拒绝他人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也未举证证明该信息侵害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无须就其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已于2023年6月向被告明确其姓名信息在涉案文章中清晰可见,并表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明确拒绝被告处理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于涉案文章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处理,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的空间,即在个人信息公开后,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对该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保证已公开的信息不被扭曲,从而充分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

法官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首先应甄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其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处理已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