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海南一女子办理离婚时,发现自己还有个“丈夫”……
南海网记者 林文泉
我国遵循的是一夫一妻制,每个已婚人士都有婚姻登记记录。近期海南吴女士在与丈夫办理离婚登记时,却发现自己居然与他人还有一个结婚登记记录。经查居然是其表姐刘某某冒用了她的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此案,向文昌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该婚姻登记被撤销,维护了吴女士的合法权益。
表姐结婚冒用表妹身份进行结婚登记
经查,2005年4月8日,刘某某冒用其表妹吴某某身份信息与符某在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以下简称涉案婚姻登记),吴某某系已婚状态且婚姻存续正常。刘某某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的户口簿系表妹吴某某家户口本,使用的身份证为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颁发的临时身份证,该临时身份证使用吴某某户口簿信息以及刘某某本人照片办理。
2019年6月27日,吴某某与丈夫在定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通过系统查询得知刘某某冒用其身份与符某办理过结婚登记,致使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存在两条结婚登记信息。吴某某认为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有误,属于无效登记应予撤销,于2023年12月25日向文昌市民政局申请撤销该错误婚姻登记信息,文昌市民政局认为民政部门办理该婚姻登记时已尽到审查义务,行政争议由此产生。2024年1月2日,文昌市民政局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机制》,将该案线索移交文昌市检察院。
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解决问题
文昌市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查是形式审查,文昌市民政局收到刘某某与符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刻意隐瞒,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做出实质性判断,因此文昌市民政局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涉案婚姻登记因当事人刻意隐瞒,以及受限于当时婚姻登记系统查询受限的客观实事,导致的婚姻登记内容确有错误,被冒名者吴某某并不具有与符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结婚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实现,严重侵犯了吴某某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文昌市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对所办理婚姻登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自我纠错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该错误婚姻登记与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相背离,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对调查中发现被冒名者吴某某同时存在两段有效婚姻的情况下,定安县民政局未经审查核实便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的线索,文昌市检察院移送定安县检察院进行处理。
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9日,文昌市检察院向文昌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涉案婚姻登记,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加大登记审查力度,提升登记服务水平。2月28日,文昌市民政局复函,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作出撤销吴某某与符某某结婚登记的决定。吴某某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表示不再就该案向各级检察院及相关部门上访或提出其他请求,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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