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要担全责吗?

刘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但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王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牵领其犬出行。王某和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面部。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家人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不过,被告刘某辩称,徐某被犬只抓伤,主要是王某和徐某挑逗狗导致,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刘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其责任。

禁养犬伤人,饲养人需赔偿全部损失?逗犬方需承担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其中,对禁养犬伤人等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禁养犬伤人

饲养人需承担全责吗?

针对上述案例,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就徐某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

对此,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解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责任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禁养的大型犬,而且该犬将徐某抓伤。虽然徐某及其祖母在逗犬时存在过错,但法院仍判决刘某承担徐某的全部损失。

犬伤人事件频发

主要原因有哪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曾介绍,截至2021年1月,初步统计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表示,由于各地经济社会状况不同,已有的养犬管理规定对犬只登记注册、犬种认定、防疫管理、收容救助等方面要求不尽相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存在居民责任养犬意识不强、犬主登记注册不积极、犬只免疫覆盖率低和基层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

周兆成表示,各地禁养犬政策不一,有的地方不禁养大型犬或烈性犬,无疑增加了犬只伤人的风险性,而政策差异导致管理难度加大,执法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养犬管理存在漏洞。比如,未对养犬人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培训,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监管。流浪犬和未登记犬只数量较多,存在安全隐患。此外,部分养犬人缺乏文明养犬意识,如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以及公众对犬只的了解和认知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犬只训练者吴康洪介绍,犬伤人事件频发,除了与养犬人责任意识不足、相关部门监管难度大外,与大众对各类犬只认识和安全风险意识不够也有关系。他说,不同品种的犬只性格不一样,即使同一品种的犬只,性格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大型犬看似不伤人,但习性和神经系统等各方面都有特殊性,因此具有伤人的不确定性。例如,陌生人尝试伸手触摸,犬只可能会产生敏感心理,误以为人类将对其造成伤害,从而产生自我保护意识,可能会引发伤人行为。其次,狗在受到惊吓时,也有误伤到人的可能。

养宠人群增多

解决人犬冲突的关键在哪?

对于狗伤人事件频发,又该如何减少和避免呢?周兆成认为,首先,饲养人应该遵守当地养犬规定,不饲养禁养犬种。对犬只进行充分的教育和训练,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其次,外出时,狗主人要牵好狗绳,避免犬只与他人发生冲突。此外,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和进行体检,保障其健康。另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养犬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文明养犬意识,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建立完善的流浪犬救助和管理机制,减少流浪犬数量。

“动物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解决人犬冲突关键在于管理人。”孙全辉说,在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犬只管理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除了继续加强责任养犬宣传和教育外,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当地犬只的数量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犬只管理措施。养犬人应充分了解当地的养犬法规,主动增强自身责任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具有公益性、自发性,能够有效协助执法部门、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提升社区居民文明养犬意识,防范和化解因养犬引发的社会矛盾,应积极支持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

他表示,随着养宠人群增多,社会上出现和增多了训犬业务行业,包括对大型犬和烈性犬伤人行为的训练,实践证明,训练有助于规范犬只行为,让犬只能够更快地学习规则和适应人类要求,减少弃养,但行为训练并不能确保犬只不会伤人。任何犬在受到惊吓、受到威胁或保护食物、地盘和主人时,都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犬只管理的核心还是要管理好养犬人,增强他们的“文明养犬”意识,使其充分承担监督、引导、约束犬只的责任。

来源:央广网

记者: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