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把人“气死”该不该担责?法院判了!

“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

人们表达情绪时常用的话,

那么在争吵过程中,

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了”,

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吵架气死”引发的纠纷,

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心脏病患者吵架后突发疾病身亡

2023年8月5日10时许,李联东骑摩托车至博白县博白镇某路段时,与相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文强相遇。李联东曾为刘文强工作,于是就追问刘文强欠他的工钱什么时候给?刘文强则回复其不欠李联东的工钱。

李联东离开后不久,刘文强就突发疾病倒地不起。旁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10分,120救护车到后将刘文强送至医院。11时45分,刘文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辖区派出所召集刘文强的亲属及李联东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未有结果。此后,刘文强的亲属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联东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一审:争吵对心脏病发有因果关系,

死者自身疾病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争吵者赔4万余元

关于李联东、刘文强的争吵行为与刘文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博白县法院认为,从双方发生争吵到刘文强发病倒地,时间不过10分钟,因此可以认定争吵行为与刘文强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博白县法院指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李联东与刘文强之间无肢体接触,李联东没有侵害刘文强的故意,但李联东明知刘文强有心脏病史仍与其争吵,对刘文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文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其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理应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李联东争吵,对其死亡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李联东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李联东承担5%的赔偿责任。刘文强的亲属要求李联东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刘文强对其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刘文强的亲属要求李联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核算,刘文强的亲属因刘文强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李联东应赔偿刘文强的亲属4万余元。

博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联东赔偿刘文强的亲属4万余元。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刘文强的亲属及李联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文强的亲属称,李联东明知刘文强有心脏病,仍与其发生争吵,是诱发刘文强发病后不治身亡的主要原因。如果李联东不在路上向刘文强讨薪,就不会发生争吵,不会出现这样的意外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李联东仅承担5%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李联东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

李联东则称,二人发生冲突时,刘文强是处于健康状态的正常人,且他在为刘文强工作期间也没有见到刘文强发过病,一审判决认定他明知刘文强有心脏病史仍与其争吵是错误的。他讨薪的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伤害刘文强的故意,因此刘文强的病亡与他无关。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指出

该案系因李联东向刘文强追讨劳务报酬引发争吵所致。判断李联东的追讨报酬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是认定其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而李联东的行为是否合理,应综合其主观意识状态、行为方式、场景等具体因素予以考量。事发当日,李联东在路上偶遇刘文强,在要求刘文强结清所欠劳务报酬遭拒绝且刘文强否认欠薪后,李联东将其骑行的摩托车调转至刘文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旁进行理论。至此,李联东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不应苛责。而在之后双方争吵过程中,李联东拿起拖鞋说要打刘文强,即便该行为系因刘文强用电动自行车撞了一下其骑行的摩托车,但李联东拿起拖鞋要打人的行为已超过了合理讨薪范围。从事发场景分析,双方相遇具有偶发性,并非李联东特意前去讨薪。根据公安机关对李联东的询问笔录显示,李联东当时的心理状态仅是讨薪,虽然其明知刘文强有心脏病,但其仅与刘文强对峙3分钟左右,后经旁人劝说即离开,李联东并不追求也不放任刘文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李联东对刘文强的死亡仅存在轻微过失。一审认定李联东对刘文强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责任,与李联东过错程度相当,中院予以维持。

不久前,

玉林市中院作出

“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钟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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