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是否要全额买单? 这起案例这么判-精品原创-焦作-映象网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 马瑞)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赔偿问题也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者支出的所有医疗费用,是否都应得到支持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3日10时34分,原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某县道11公里处时,与同方向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相撞,致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原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涉案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共住院治疗112天,支出医疗费60561.81元,A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

经鉴定,韩某某“颅脑多发性损伤、左侧面部挫伤、右侧肩胛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诊断明确,形成本次外伤;韩某某右侧颈部和右侧胸部的缝合瘢痕,根据首次病历记载,与此次外伤无关,且韩某某受伤初期未见颈髓损伤的表现,不符合外伤后颈髓损伤的临床表现。鉴定意见为:韩某某颅脑损伤后遗症状属于十级伤残,出院后无营养期限、无护理期限。

原告韩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原某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06567.5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某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在事故中受损,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向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书,明确韩某某颈髓损伤不符合外伤表现,故而韩某某此项损害不能证明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对其因此项治疗而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及耗材费用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9224.82元;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401.8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韩某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大家注意。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赔偿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就明确了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其次,车辆的保险情况对于赔偿至关重要。由于涉案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为受害人的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再者,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必须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证明。本案中的韩某某,其部分损伤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而颈髓损伤经鉴定与事故无关,所以对这部分治疗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编审: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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