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法院:空调安装工人作业时不幸坠楼身亡,责任谁来担?

康慧盟 菏泽报道 通讯员 杜永宏 王群

【案情】

2023年2月,某公司门店店长王某某给张某某发微信,要求张某某将该公司出售给林某的中央空调送到某小区,并为其安装。王某某将该空调的安装费5000元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某。张某某即找郑某帮忙,2月13日先打了空调孔,14日购买了安装材料,16日15时50分左右因另外师傅未到,房东林某帮忙把室外机放置在窗台上,然后由郑某拉着绳,张某某在出外机的过程中拽着空调主机,因其自带的绳索断裂,导致空调主机与张某某坠落,张某某当场身亡。

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销售、安装服务等业务。张某某系某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电销售及维修、安装等。2017年12月22日张某某取得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2日,应复审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之前,但是张某某并未进行复审。

【审判】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某公司是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某公司将中央空调销售给林某,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即通知张某某为其送货,并安装空调,由张某某购买材料,并自带安装设备,该公司付给张某某安装费5000元。该用工形式系临时的,张某某自带工具和设备,一次性领取报酬,张某某还有其他业务,从以上因素综合判断,张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张某某在安装过程中由于自带安装设备的原因,加之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张某某是其家庭支柱,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家庭负担沉重。虽然张某某取得了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但是没有按时进行复审,导致该资格证书失效。某公司安全意识不高,对承揽人存在选任和用人的失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某公司承担10%的责任,张某某自负90%的责任。林某系涉案空调的购买者,其帮助张某某搬运外机,并不存在指挥失误或者操作不当,没有任何过错,张某某家属要求林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某家属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空调安装属于高处作业,也关系着使用过程的安全,其安装需要具备一定制冷专业基础知识、电气安全基础知识和空调器安装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

本案中,尽管某公司将空调安装单转给有安装资质的张某某,张某某尽管取得了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但是没有按时进行复审,导致该资格证书失效。某公司安全意识不高,对承揽人存在选任和用人的失误。张某某明知资格证件存在问题仍然接下了空调安装单,并未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工作,最终酿成惨剧。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由于夏日持续高温,是空调安装维修行业最繁忙的时候。安装维修单位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合理调配时间;从业人员务必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避免酿成悲剧;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业前对工人行业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对自己对他人充分负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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