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卖16万元假酒被罚50万不服,称应按进货价处罚被驳回

烟酒店购进假酒销售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市场监管局参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涉案假酒价值16.8万元,对其罚款50万元。没想到,烟酒店认为,其假酒还未销售,罚款应以商品进货价格为基础计算,将市监局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烟酒店的起诉被驳回。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2023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予以公布。

该案为宁乡某烟酒商行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中,发现宁乡某烟酒商行涉嫌购进假酒销售,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之后案件交办被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国窖1573白酒31瓶、五粮液白酒18瓶、湘窖酒6瓶、酒鬼酒6瓶、贵州茅台酒6瓶、剑南春白酒6瓶、水井坊白酒12瓶、梦之蓝白酒4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宁乡某烟酒商行未提供合法来源,且自述未对外销售,无销售账本,但现场笔录载明,原告店内的白酒除茅台和湘窖酒外,其余均标注了价格。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飞天茅台酒假酒若干。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除1瓶茅台酒和2瓶五粮液七代白酒为正品外,其余均为侵权商品。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市场同规格正品价格(参照厂家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认定。经组织听证,由于对涉案商品的经营额的认定存疑,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补充价格认定的相关过程性资料后,再次提请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两批白酒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价格认定。该中心出具宁价认评【2022】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168811元。之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宁市监案字【2022】2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该行政处罚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对案涉行政处罚所适用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本案适用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无证据证明宁乡某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做出认定结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认定结论认定违法经营额并无不当,宁乡某烟酒商行主张以商品进货价格为基础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宁乡某烟酒商行在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当时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宁乡某烟酒商行的诉讼请求。

长沙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

【典型意义】

在无证据证明侵权人已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计算商标法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等因素。

另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案中,在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违法经营额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根据原告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等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处罚幅度适当。本案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路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的审判理念,为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提供示范指引,从而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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