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逢凶化吉还能低价落户、买房?“大师”骗取女子十万余元获刑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
儿子尚未落户买房、丈夫碌碌无为、父亲身染重疾……压力重重的陈女士迫切地希望生活能够柳暗花明。
2022年8月,陈女士结识了被告人杨某,杨某敏锐地察觉到了陈女士的渴求,便“舌灿莲花”骗取陈女士的信任,将自己包装成“金刚波罗转世大师”,开启一场精心打造的骗局。
随后,杨某以可以“转运”“发财”等理由哄骗陈女士高价购买其“请”来的金银饰品;当杨某知道陈女士为了儿子落户买房的问题发愁时,便骗说只要陈女士给好处费,他就可以通过自己在相关单位的人脉帮助其子落户、买房;后杨某又谎称自己是经验丰富的老中医,向陈女士高价出售人参、孢子粉等药材为陈父“续命”。
杨某针对陈女士面临的生活波折,为其“量身定制”谎言,直到2022年12月陈女士发现自己被骗时,已经被杨某陆陆续续骗取了十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可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韩慧表示,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借“转运”之名,行诈骗之实,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本案中,对于杨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了如下认定。
一、杨某构成诈骗罪的认定要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传统侵财类犯罪,通常认为诈骗罪具有特定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本案中,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陈女士的行为,陈女士因杨某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财产而遭受损失共计十万余元。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
二、诈骗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此,上海市于2023年4月开始执行的最新数额标准为:诈骗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此之前,本市的相关意见确定的数额标准是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杨某的行为发生在2022年,无论按照当时的标准还是按照2023年的最新标准均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巨大”,但新标准提高了数额巨大的起点,按新标准量刑对其有利,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适用新的数额标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如何防范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犯罪?
一要捂好钱袋子。遇到以“行善积德、消灾保安”等为名来讨要钱财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遇到诈骗行为,要及时止损并报警,别被“假大师”骗了真金白银。
二要警惕“帮转运”。要崇尚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思想;要明辨是非,正确区分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行骗,别让所谓“宗教信仰”掩盖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三要乐观应对挑战。以科学、积极的态度面对人生困局,“逆天改命”不能依靠旁门左道,脚踏实地才是人间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