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拼”恶意模仿“乐高”案终审:重罚3000万元

“乐高”诉“乐拼”系列案有了终审结果!

据央视新闻,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 。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1日发布消息,就乐高诉乐拼系列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院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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