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刘泉来:落实平台责任,坚决打击网络暴力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4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贺某某、王某涉嫌诋毁案,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盖某、徐某某和杨某某涉嫌网络暴力案,被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诋毁和涉嫌网络暴力虽然都可能有言论的表征,但在定义、行为表现、侵害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诋毁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侧重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对应《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而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诽谤、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侵犯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诋毁,网络暴力不限于虚假信息,侮辱、谩骂也可能涉嫌网络暴力。具体到案例中,贺某某、王某都发布了捏造的诋毁信息,王某还有辱骂运动员的情节;盖某涉嫌编造谩骂信息,徐某某则公开发布该信息并导致大量转发。至于杨某某,则是因为辱骂运动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挨罚。

无论是“饭圈”还是普通网民,网络暴力行为都是严重扰乱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近年来,网络暴力问题已经给网络环境和风气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一些网民的指责谩骂、人肉搜索等行为已先后酿成多起悲剧。相较传统舆论,网络暴力更具复杂性、系统性和煽动性,对受害人伤害更大,影响范围也更广泛。因此,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同时会对被网暴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在立法层面,目前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尝试介入。例如,日本明确规定网络施暴者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以被合法公开,这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将震慑网络暴力行为。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受害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我国法律也可以考虑出台细则,降低受害人维权难度,精准定位并打击网络暴力。

同时,针对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依据诽谤信息点击量和转发量、网暴次数、造成影响等,依法从重处罚。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舆论情绪高涨的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期间,为国出战的运动员代表着国家形象,极少数“饭圈”粉丝对运动员的造谣、辱骂行为就可以适用从重处罚条款。这将有效保障运动员面临的舆论环境,并为网络治理画出一条清晰的边界。

在监管层面,打击网络暴力行为需要网络平台积极承担监管责任。从传播渠道看,网络平台是治理网络谣言产生、传播的第一责任人。但逐利诉求让网络平台倾向于扩大自身流量,其身份已从提供技术的中立平台转变为积极的介入性平台。因此,平台也需要明确的法律边界来监督其履行职责。以德国为例,法律规定在德社交网络平台须承担清除“仇恨、煽动性言论、虚假新闻内容”的责任,被举报后怠于处理的将被处巨额罚款。同样的,若网络平台被发现基于蹭热度、引流等目的放任网暴升级,甚至变相鼓励或参与,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倒逼平台们将维护社会秩序和遵守法律规范置于“追求流量”之前,积极响应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的整治号召,主动限制侮辱、诽谤等负面内容的发布和传播。

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治理网络空间时必须注意平衡。网络更自由、更有时效性的优势,带来了高效的网络舆论监督,对推动国家廉政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当然,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基于客观事实,任何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底线的诋毁中伤,势必会招致法律的严惩。

解决网络暴力治理难题,需多方并举、久久为功。有关部门必须不断织密法律天网,明晰违法犯罪边界,让网络治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网络平台则应尽好其“守门人”职责,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审查监督,及时限制不良内容传播,将网暴的伤害降到最低。广大网民也应提高媒介素养、理智发言,自觉抵制有害信息、不恶意诋毁他人,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作者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