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烈性犬伤人谁之过 最高法明确:犬主人无条件全责

去年发生的多起烈性犬伤人事件激起了广泛讨论,对于谁需担责一事也是意见不一,而如今,最高法盖棺定论、一锤定音。

近日,《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典型案例中,刘某某饲养了一只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阿拉斯加犬,7岁的徐某某在小区玩耍时偶遇该犬和刘某某出行,在逗弄狗时被抓伤面部,徐某某因此入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方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因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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