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告知房子是凶宅 法院调解退还23万元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凶宅”这个词语,它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概念,不过卖家在出售房屋时,有义务告知买方实情。重庆大足法院最新披露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最终卖家需退还买家23万元。

据悉,2023年5月,唐某经房产中介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唐某以99.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然而住进新家不久的唐某,偶然得知该房屋在2018年时,发生了装修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而张某在出卖房屋时并没有告知这一情况。

唐某认为,张某隐瞒该房屋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张某则不同意撤销合同,认为房屋发生工人触电死亡的意外事故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凶宅”,自己并不构成欺诈。经主持调解,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但张某退还唐某房款23万元。

法院认为,“凶宅”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上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而是一种民间概念,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从习惯上来说,在房屋内发生过自杀、凶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一般认为是属于“凶宅”,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其市场价值一般也会比正常房屋低很多。

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向买受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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