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单方终止美容服务,剩余款项如何退回?

案例背景:

随着大家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爱美女士希望通过美容服务提高自己的外在形象,进而达到更为健康的状态。而一些美容公司为了销售的目的不仅过分承诺还以格式合条款的形式与消费者签订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义务的合同,进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进而要求美容公司根据公平原则返还尚未消费的剩余款项。

基本案情:

林某与某美容公司签订健康纤体服务合同,某美容公司承诺林某通过纤体服务帮助林某减重,并提供减重成功的案例给林某参考,在美容公司的一再承诺下,林某向某美容公司支付7万元,美容公司每周向林某提供一次纤体服务,但林某在美容公司提供几次服务后,体重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身体出现不适,后林某跟美容协商希望退还剩余没有消费的款项,但美容公司以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消费者如单方终止合同,则本公司不退还尚未提供服务对应的款项)为由,不予退还剩余款项。

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格式条款无效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而支持了林某的大部分的诉请。

律师分析:

王朋律师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明显加重了林某的责任,排除了林某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为无效。同时应根据诚信原则等来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美容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等来最终确定美容公司应返还给林某款项的具体数额。

律师介绍:

王朋律师,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体制内服务10余年,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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