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出预防性司法保护令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出预防性司法保护令

避免涉诉四合院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遭破坏

本报讯 为更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避免案涉文物在诉讼过程中遭到破坏,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租赁合同案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司法保护令,提出一系列保护案涉四合院的禁止事项。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发出的司法保护令。

该案是一起因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某集团公司系案涉四合院的所有权人,曾于2004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40年,还特别约定在政策许可、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办理所有权转让。2005年,双方就所有权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签署协议,但约定协议自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生效。其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经批准对该四合院进行一系列保护性修复,将其用于陈列收藏品。

近年来,两家公司就双方之间成立的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产生争议。某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主管部门未批准,双方之间系租赁关系,要求确认租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主管部门已批准但因该四合院为文物无法过户、抵押,某集团公司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龙琨第一时间对案涉四合院进行调查,该四合院于1984年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龙琨在实地勘验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四合院现场查看,并现场从共同保护好文物等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预防性保护,避免该四合院在诉讼过程中遭到破坏,东城法院秉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依法履职尽责,根据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司法保护令,确保该四合院在诉讼阶段及后续的执行阶段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杨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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