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 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安全负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4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日前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解读。

据介绍,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煤矿企业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有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决策权,但为了逃避责任追究,不挂名、不签字、不任职。《条例》首次从安全生产法规层面明确了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属于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

下一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把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赵雨彤 曹筱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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