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营业+罚款!西安一烤肉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就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

你敢去吗?

近日

西安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哈力买卖提烤肉店

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该场所停止使用

并处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已成为

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此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一

2022年2月15日,位于湘阴县文星街道江东路的某酒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1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255470元。

案例二

2019年8月10日15时25分许,位于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某美容美发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美容美发店内汗蒸房,烧损部分装修、美容美发器材及用品等,造成3名人员死亡。

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不是儿戏

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

蓝小西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示

请广大经营者们

引以为戒,重视起来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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